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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:罗基若违规获益球队就需担责,涉及体育欺诈后果更严重

近日,《都灵体育报》专访了意大利体育法律界知名律师多诺弗里奥,解析正震惊意大利足坛的前裁判主管罗基案。到目前为止,您对这项调查有什么看法? “刑事调查仍在进行中,目前的证据还太少,无法判断这最终只是简单的规则程序违规,还是真正的体育欺诈。后者需要具备‘特定故意’,即有意识地想要改变比赛结果。”您曾追随卢西亚诺-莫吉经历了“电话门”事件。现在的案件与2006年的那场事件有可比性吗? “我们需要等待调查结果,以确定电话门使用的有罪定论标准,是否也适用于当下的事件。当然,那个先例已经成为了判例,尤其是在对被控当事人相关情节的评估严厉程度方面。”目前还没有俱乐部受到调查,谈论体育欺诈有意义吗?“从纯理论和法律抽象层面来看,这种定性完全站得住脚。根据既往判例,一旦违规行为被证实,其‘获益’俱乐部必然会被卷入其中。必须注意到,《意大利足协规章》第6条第5款确立了‘责任推定’原则:即只要某项体育违规行为在客观上为某家俱乐部谋取了利益,法律就将默认该俱乐部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。”仅仅是存在对裁判指派“合意”或“不快”的怀疑就足够了吗? “正如我刚才所说,足协规章第30条要求必须查明存在‘旨在改变’比赛进程的行为,也就是存在非法的协议。”比赛进行期间在VAR室所谓的“敲门”行为,是否可能构成体育欺诈? “在我看来,如果不具备我之前提到的前提条件,即‘特定故意’,那么这充其量只是一次简单的违反程序行为。”如果证实与相关负责人(如俱乐部裁判管理官)有接触,但没有不正当施压的证据,俱乐部的处境会改变吗? “在这种情况下不会构成任何违规,因为设立这个职位本身就是为了作为联络人,并被合法授权进行接触和沟通,当然,这些接触绝不能演变为其他行为。只要表达意见不变成非法要求,就不存在违法。否则,即使无法构成体育欺诈,仍可能违反第4条,即违反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一般原则,这正是‘电话门’期间所适用的条款。”输掉比赛,这些行为就无关紧要? “这是一个流传甚广的误区,即认为必须在场上实际获得利益才构成违法。然而,法律规定即使只是‘未遂’也要受到惩罚,即只要实施了相关策略,即便最终没有带来任何好处,甚至输掉了那场比赛,也同样构成违法。”体育司法可以使用刑事诉讼中尚未定论的证据吗? “在体育诉讼中,所有被认为具有意义的要素都可以被评估,甚至是那些永远不会出现在后续刑事诉讼中、未达到证据级别的要素。相比国家司法,联邦法官在文件形式上的要求更少,但在评估上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。”潜在的制裁何时会产生效果? “在类似案件中,除非是追溯性地剥夺冠军头衔,否则潜在的处罚绝不会影响已经结束很久的赛季,而是会作用于后续赛季。”罗基没有回应检察官的约谈。该如何解读? “这是一种具有连贯性的自保策略,不需要过度解读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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